如何保护服装设计的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5-08-13 09:20商业秘密网
编者按
如今,服装卖场里不同品牌屡屡“撞衫”,明星们的“山寨礼服”屡遭诟病,服装市场的抄袭之风可见一斑。服装设计师、品牌商们能否利用著作权法维护自身权益?服装成衣、设计图和样板能否构成作品?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探讨服装设计过程中不同作品的构成要素,希望能为服装相关权利人成功维权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关案例
案例一
1999年12月15日,曾是中国美术学院进修生的女服装设计师胡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老师袭某的《春天的故事》服装系列剽窃了她的设计方案,侵犯了她对服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此案成为中国服装设计纠纷第一案。
法院判定: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本案原告及被告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设计元素各自独立设计的服装,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及色彩等外在形态来看,均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表现出了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中西方文化相交融的现代美感,属于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服装艺术作品应当是由色彩、图案、造型、搭配组合及修饰而成的整体表现形式。
本案原告和被告设计的服装作品通过对比,整体表现形式不同,各自所表达的情感亦不相同,因此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抄袭。原告的诉讼主张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05年11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上海锦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某、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纪达制衣厂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二原告通过转让协议,取得了包括“99112连体防护服”的产品设计图及样板、样衣等在内的一切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原告称,三被告未经其同意,利用前述原告“99112连体防护服”样板生产制作了涉案服装并交付客户单位。
法院判定:服装设计图作为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作品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样板源于设计图,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涉案样衣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调整,故仅系实用品,而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含义应当包括对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仅指美学或艺术表述部分的复制。一般的有独创性但不具备美感的设计图,只能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按照这种一般设计图进行施工或制造产品,不涉及美学或艺术表述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本案所涉服装设计图就属于这种情况。故在本案中被告即使按照设计图生产成衣服装也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且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确信各被告获取了服装设计图,并根据设计图生产成衣。故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服装设计图著作权的侵犯;被告根据服装样板的形状与规格对布料进行裁剪制作服装的过程是对服装样板的复制,构成对原告服装样板著作权的侵犯。
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不同品牌的服装样式时不时会发生“撞衫”。不同品牌的衣服,款式、色彩等却极其相似甚至一模一样,已经成为服装卖场的常见景象。然而,作为一个创造性的行业,富有灵感与创造力的服装都是服装设计师们智慧与汗水的结晶。为了捍卫自身付出的辛勤劳动,一些服装品牌商、服装设计师纷纷拿起著作权这一武器进行维权。但是对于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那么,服装设计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如果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该满足哪些条件呢?
著作权是通常用来保护服装样式的权利类别,服装样式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需要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通过以上两则代表性案例,可以梳理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做法。(作者: 施小雪,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如今,服装卖场里不同品牌屡屡“撞衫”,明星们的“山寨礼服”屡遭诟病,服装市场的抄袭之风可见一斑。服装设计师、品牌商们能否利用著作权法维护自身权益?服装成衣、设计图和样板能否构成作品?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探讨服装设计过程中不同作品的构成要素,希望能为服装相关权利人成功维权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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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999年12月15日,曾是中国美术学院进修生的女服装设计师胡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老师袭某的《春天的故事》服装系列剽窃了她的设计方案,侵犯了她对服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此案成为中国服装设计纠纷第一案。
法院判定: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本案原告及被告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设计元素各自独立设计的服装,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及色彩等外在形态来看,均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表现出了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中西方文化相交融的现代美感,属于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服装艺术作品应当是由色彩、图案、造型、搭配组合及修饰而成的整体表现形式。
本案原告和被告设计的服装作品通过对比,整体表现形式不同,各自所表达的情感亦不相同,因此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抄袭。原告的诉讼主张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05年11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上海锦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某、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纪达制衣厂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二原告通过转让协议,取得了包括“99112连体防护服”的产品设计图及样板、样衣等在内的一切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原告称,三被告未经其同意,利用前述原告“99112连体防护服”样板生产制作了涉案服装并交付客户单位。
法院判定:服装设计图作为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作品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样板源于设计图,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涉案样衣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调整,故仅系实用品,而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含义应当包括对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仅指美学或艺术表述部分的复制。一般的有独创性但不具备美感的设计图,只能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按照这种一般设计图进行施工或制造产品,不涉及美学或艺术表述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本案所涉服装设计图就属于这种情况。故在本案中被告即使按照设计图生产成衣服装也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且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确信各被告获取了服装设计图,并根据设计图生产成衣。故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服装设计图著作权的侵犯;被告根据服装样板的形状与规格对布料进行裁剪制作服装的过程是对服装样板的复制,构成对原告服装样板著作权的侵犯。
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不同品牌的服装样式时不时会发生“撞衫”。不同品牌的衣服,款式、色彩等却极其相似甚至一模一样,已经成为服装卖场的常见景象。然而,作为一个创造性的行业,富有灵感与创造力的服装都是服装设计师们智慧与汗水的结晶。为了捍卫自身付出的辛勤劳动,一些服装品牌商、服装设计师纷纷拿起著作权这一武器进行维权。但是对于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那么,服装设计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如果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该满足哪些条件呢?
著作权是通常用来保护服装样式的权利类别,服装样式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需要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通过以上两则代表性案例,可以梳理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做法。(作者: 施小雪,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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