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如何破解“337”难题?——访美国美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和主管合伙人梅雷
发布时间:2015-08-12 09:40商业秘密网
“帮助中国企业成功破解美国贸易壁垒,多次帮助国内客户在美国“337”案中获胜”……众多“战绩”集一身,让他在应对挑战和困难时更加游刃有余。日前,在应对美国“337调查”和国际贸易专利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美国美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和主管合伙人梅雷受邀来京与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专利代理人分享了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经验,并从决策层角度出发,就最终决定诉讼案件胜诉的关键点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讲解。
运用相关法律 牵制竞争对手
如今,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早已不是新鲜事。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案件数量高达17起,连续12年居世界第一。涉案领域既有农用运输车、电动车等传统制造业,又有闪存产品、药品、大规模半导体集成电路等高科技产业。美国“337调查”动辄上亿美元的赔偿金额,不仅让国内企业面临高额的赔偿压力,甚至可能将部分企业逼到生死的边缘。
“事实上,一直以来,国内企业在面对美国‘337调查’时总是‘胜少负多’,出现这一局面一方面与国内企业不熟悉相关国际游戏规则有关;另一方面也和应对‘337调查’需要高昂的费用有关。”梅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企业在应诉技巧上应该学会“声东击西”。“ 所谓‘声东击西’指的就是要利用中国的法律向国外对手施加竞争压力,在华为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DC)案中,华为公司处理得就十分漂亮。”梅雷告诉记者,华为公司曾于2012年以滥用市场地位、涉嫌垄断为由将IDC公司告上法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IDC构成垄断,并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该案涉及到歧视性价格、捆绑销售等,同时中国国家发改委也介入进行调查,最终华为公司与IDC达成全球和解。正是华为公司主动利用中国法律向国外对手“发难”,给对手制造压力,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而这一结果为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扫除了一道障碍。
此外,梅雷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对美国专利的有效性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其中以中国国家发改委调查高通案最为典型。“全球专利许可模式一般采取打包许可,专利组合中通常包括美国专利、欧洲专利、中国专利等。如果中国的法院认为高通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那么也将影响到其打包组合中的美国专利。因为一旦美国法律认定了高通公司的打包专利中出现‘专利滥用’行为,就会造成所有专利的不可实施, 就无法用来诉讼。在美国严格的法律解释下,在一个专利组合中一旦出现一个‘专利滥用’的行为,就有可能会造成整个专利组合的所有专利都不可实施。”梅雷表示,中国的反垄断判决是否最终会对美国专利法产生影响还没有定论。但是这种可能性一旦产生,就会对境外企业产生威慑力,对方就不敢冒然去挑战国内公司的商业模式,达成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升。国内企业手中掌握的筹码越多,对自己就越有利。
找到击破要点 合理选择策略
事实上,由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审理“337调查”案件时,会很大程度考虑到案件对公众利益和美国国内产业的影响,因此,国内企业在收集可以证明其产品对于美国国内产业发展会起到很大促进作用的相关证明的同时,也要善于抓住对手的弱点,有选择性地制定应诉的策略。
从日常实践所接触的案件中,梅雷发现,在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过程中,很多是美国百年老字号公司去状告中国公司,赔偿标的很大,诉讼成本也非常高。“近年来,我看到不少中国公司为了节省诉讼成本,往往只选择对手某些重要的点去突破,例如只打专利权无效或只打专利权不侵权,这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策略。”梅雷建议,中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不要放弃对对方美国国内产业的取证。根据取证的原则,原告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来证明自己有美国国内产业。但往往经过几番周折之后,对方光是证明自己有美国国内产业的过程就会耗费很大的精力,而中国企业或许只需要一名律师就可以从容应付,并且搅乱对方的既有部署,让对方“兵力”分散,使得对方不能完全集中力量应付专利权无效或专利权不侵权的抗辩,从而为提高胜诉率赢得主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运用相关法律 牵制竞争对手
如今,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早已不是新鲜事。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案件数量高达17起,连续12年居世界第一。涉案领域既有农用运输车、电动车等传统制造业,又有闪存产品、药品、大规模半导体集成电路等高科技产业。美国“337调查”动辄上亿美元的赔偿金额,不仅让国内企业面临高额的赔偿压力,甚至可能将部分企业逼到生死的边缘。
“事实上,一直以来,国内企业在面对美国‘337调查’时总是‘胜少负多’,出现这一局面一方面与国内企业不熟悉相关国际游戏规则有关;另一方面也和应对‘337调查’需要高昂的费用有关。”梅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企业在应诉技巧上应该学会“声东击西”。“ 所谓‘声东击西’指的就是要利用中国的法律向国外对手施加竞争压力,在华为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DC)案中,华为公司处理得就十分漂亮。”梅雷告诉记者,华为公司曾于2012年以滥用市场地位、涉嫌垄断为由将IDC公司告上法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IDC构成垄断,并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该案涉及到歧视性价格、捆绑销售等,同时中国国家发改委也介入进行调查,最终华为公司与IDC达成全球和解。正是华为公司主动利用中国法律向国外对手“发难”,给对手制造压力,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而这一结果为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扫除了一道障碍。
此外,梅雷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对美国专利的有效性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其中以中国国家发改委调查高通案最为典型。“全球专利许可模式一般采取打包许可,专利组合中通常包括美国专利、欧洲专利、中国专利等。如果中国的法院认为高通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那么也将影响到其打包组合中的美国专利。因为一旦美国法律认定了高通公司的打包专利中出现‘专利滥用’行为,就会造成所有专利的不可实施, 就无法用来诉讼。在美国严格的法律解释下,在一个专利组合中一旦出现一个‘专利滥用’的行为,就有可能会造成整个专利组合的所有专利都不可实施。”梅雷表示,中国的反垄断判决是否最终会对美国专利法产生影响还没有定论。但是这种可能性一旦产生,就会对境外企业产生威慑力,对方就不敢冒然去挑战国内公司的商业模式,达成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升。国内企业手中掌握的筹码越多,对自己就越有利。
找到击破要点 合理选择策略
事实上,由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审理“337调查”案件时,会很大程度考虑到案件对公众利益和美国国内产业的影响,因此,国内企业在收集可以证明其产品对于美国国内产业发展会起到很大促进作用的相关证明的同时,也要善于抓住对手的弱点,有选择性地制定应诉的策略。
从日常实践所接触的案件中,梅雷发现,在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过程中,很多是美国百年老字号公司去状告中国公司,赔偿标的很大,诉讼成本也非常高。“近年来,我看到不少中国公司为了节省诉讼成本,往往只选择对手某些重要的点去突破,例如只打专利权无效或只打专利权不侵权,这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策略。”梅雷建议,中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不要放弃对对方美国国内产业的取证。根据取证的原则,原告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来证明自己有美国国内产业。但往往经过几番周折之后,对方光是证明自己有美国国内产业的过程就会耗费很大的精力,而中国企业或许只需要一名律师就可以从容应付,并且搅乱对方的既有部署,让对方“兵力”分散,使得对方不能完全集中力量应付专利权无效或专利权不侵权的抗辩,从而为提高胜诉率赢得主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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