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首例背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8-11 10:17商业秘密网
一 问题的引出 2003年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发现北京东安集团长安商场大量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2003年4月,音著协向长安商场指出其未经著作权人允许,长期以播放背景音乐的形式使用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要求协null一 问题的引出
2003年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发现北京东安集团长安商场大量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2003年4月,音著协向长安商场指出其未经著作权人允许,长期以播放背景音乐的形式使用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要求协商解决,遭到了长安商场的拒绝。 2003年10月,音著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安商场停止播放背景音乐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长安商场辨称:首先,音著协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其次,音著协是一个民间非官方组织,无权向被告收取费用;再次,音著协主张的收费依据是其单方制定的《表演权收费标准》,对被告没有强制约束力;而且被告并没有因为这些音乐作品而营利,只是提供给公众精神享受,真正的受益人并不是被告;最后,作为大型商场企业,播放的音乐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违背著作权人创作音乐服务大众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还负载了某种文化信息的传播与社会文明的宣传功能,因此严格限制音乐的商业行为会削弱文化传播的功能。原告表示《表演权收费标准》已经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同意。最终此案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音著协是否有权代表相关著作权人向作品使用人收取使用费,向侵权人追究侵权责任?被告播放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被告如果侵权,应当按何种标准赔偿?
二 法律分析与研究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史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产生并非偶然。事实上,如果要作者依靠个人力量,用法律和国际公约保护专有权利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空想。现代商业社会, 卡啦OK厅、舞厅、商场、饭店、咖啡馆、交通工具上使用音乐作品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对于一个普通的作者,几乎不可能得知他的作品在何时、何地被他人使用了。1777年,在博马舍的倡议下成立了戏剧立法局,而1791年,许多剧作家和歌剧作家当着公证人的面,授权委托弗拉梅里管理他们的作品,由此,立法局演变成了收取演出版税的总代理社,收费制度建立起来了。直到1850年,才建立了具有完整意义的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起因是1847年作曲家保罗 •;昂里翁、维克多•;帕里佐和埃尔纳•;布尔热在巴黎香榭丽舍大街“大使"音乐咖啡厅欣赏他们的作品之一《米歇尔大妈看意大利歌剧》演出后,拒绝支付座位费和饮料费,理由是演出地点的主人向其顾客出售了他们的音乐和歌曲,而并没有付给他们报酬。而后,昂里翁和布尔热向塞纳省商业法庭起诉了”大使"咖啡音乐厅,最后由巴黎上诉法院判决“大使"音乐厅支付损害赔偿。不久,1851年2月28日,成立了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之一--作者作曲者音乐出版协会(SACEM)。后来,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和其他一些国家都效仿了法国的做法,成立了各种集体管理协会。自十九世纪末,各作者协会开始签订相互代表的合同。为协调和巩固国际关系,这些机构中的十八个于1926年在巴黎成立了著名的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1]
我国的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国家版权局于1993年2月12日公告批准后得以成立。该组织是民间机构,内部实行企业式管理,其职责是尽可能地充分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凡是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只要有一部音乐作品在省级以上单位正式出版、表演、录音和广播,就可以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合同成为会员。1994年5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还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并与36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作者:未知,来源:找法网)
2003年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发现北京东安集团长安商场大量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2003年4月,音著协向长安商场指出其未经著作权人允许,长期以播放背景音乐的形式使用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要求协商解决,遭到了长安商场的拒绝。 2003年10月,音著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安商场停止播放背景音乐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长安商场辨称:首先,音著协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其次,音著协是一个民间非官方组织,无权向被告收取费用;再次,音著协主张的收费依据是其单方制定的《表演权收费标准》,对被告没有强制约束力;而且被告并没有因为这些音乐作品而营利,只是提供给公众精神享受,真正的受益人并不是被告;最后,作为大型商场企业,播放的音乐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违背著作权人创作音乐服务大众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还负载了某种文化信息的传播与社会文明的宣传功能,因此严格限制音乐的商业行为会削弱文化传播的功能。原告表示《表演权收费标准》已经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同意。最终此案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音著协是否有权代表相关著作权人向作品使用人收取使用费,向侵权人追究侵权责任?被告播放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被告如果侵权,应当按何种标准赔偿?
二 法律分析与研究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史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产生并非偶然。事实上,如果要作者依靠个人力量,用法律和国际公约保护专有权利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空想。现代商业社会, 卡啦OK厅、舞厅、商场、饭店、咖啡馆、交通工具上使用音乐作品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对于一个普通的作者,几乎不可能得知他的作品在何时、何地被他人使用了。1777年,在博马舍的倡议下成立了戏剧立法局,而1791年,许多剧作家和歌剧作家当着公证人的面,授权委托弗拉梅里管理他们的作品,由此,立法局演变成了收取演出版税的总代理社,收费制度建立起来了。直到1850年,才建立了具有完整意义的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起因是1847年作曲家保罗 •;昂里翁、维克多•;帕里佐和埃尔纳•;布尔热在巴黎香榭丽舍大街“大使"音乐咖啡厅欣赏他们的作品之一《米歇尔大妈看意大利歌剧》演出后,拒绝支付座位费和饮料费,理由是演出地点的主人向其顾客出售了他们的音乐和歌曲,而并没有付给他们报酬。而后,昂里翁和布尔热向塞纳省商业法庭起诉了”大使"咖啡音乐厅,最后由巴黎上诉法院判决“大使"音乐厅支付损害赔偿。不久,1851年2月28日,成立了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之一--作者作曲者音乐出版协会(SACEM)。后来,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和其他一些国家都效仿了法国的做法,成立了各种集体管理协会。自十九世纪末,各作者协会开始签订相互代表的合同。为协调和巩固国际关系,这些机构中的十八个于1926年在巴黎成立了著名的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1]
我国的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国家版权局于1993年2月12日公告批准后得以成立。该组织是民间机构,内部实行企业式管理,其职责是尽可能地充分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凡是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只要有一部音乐作品在省级以上单位正式出版、表演、录音和广播,就可以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合同成为会员。1994年5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还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并与36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作者:未知,来源:找法网)
- 上一篇: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 下一篇:互联网名誉及其侵权保护研究
相关阅读: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