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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的新思路

发布时间:2015-08-10 08:44商业秘密网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的侵权规模认定是难点。如何有效认定侵权人的侵权产品数量,账册保全+司法审计较传统的行政机关查处数量认定而言,是一种新思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
  (1)诉中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财务账册保全,是证据保全。而司法审计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权利人在立案时可以同时提出财务账册保全,由此固定侵权人的发货单等会计凭证。而权利人同时可以申请司法审计,由此确定由法院保全的会计凭证中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
  对于财务制度健全的侵权人而言,财务账册保全+司法审计是确定其具体侵权数量的办法。(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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