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邮丢顾客电视 法院:“免责条款”不能免责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未选择保价,快递公司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只需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其他损失可以免责?近日,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快递丢失引发的纠纷,最后法院认定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3年4月王小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款三星液晶电视,价值12000元。王小姐收货后发现该三星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遂与卖方协商将该电视退还给卖方,卖方收货后返还12000元货款。2013年5月20日,王小姐委托快递公司,将三星液晶电视快递至卖方处,并支付了运费50元。然而一直到6月20日,卖方仍表示未收到快递件。王小姐询问快递公司后得知快递件已经丢失。之后王小姐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然而快递公司表示,由于王小姐在签快递服务合同时未选择保价服务,因此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给王小姐造成的其他损失属于免责范围。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王小姐将该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
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条款,王小姐托运时未选择保价,快递公司只需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其他损失可以免责。但该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快递公司没有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应当认定为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遂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当赔偿王小姐损失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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