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第一案八年未了 刑事部分迫于阻力结案难
发布时间:2015-08-06 09:37商业秘密网
法制日报从2008年以来一直关注的“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时过8年犹未了。这场商战的“主角”之一,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原车间主任张开国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于去年年底被抓获归案。近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公开审理。据悉,此案立案8年来,已有7名团伙成员陆续被判刑,张开国是最后落网的犯罪嫌疑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即可告结,临安警方表示,对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的责任追究短时间内或难有作为。
另外,去年年底,此案的民事部分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截至目前虽已对新发药业执行了赔偿金,但执行判决第一项“责令停止侵权”可能面临地方阻力而难度重重。
这场发生在浙江、山东两家企业之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情节离奇曲折、参与人物众多,其中,“内鬼”“线人”“神秘人”等各种角色一应俱全,被称为现实版的商战“无间道”。
本报曾以《安插“内鬼”跨省窃商业秘密上演无间道现实版》为题首次披露此案后,立即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当年和今后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一度成为浙鲁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关注的焦点,被媒体称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第一案。
张开国案开庭当天,记者来到临安法院参加了旁听。被告人张开国被指控的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4年11月11日,他被山东滕州警方抓获,12月14日被批准逮捕。在法庭上,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此前,已有7名同案人在这个法庭受审。2008年12月,他们分别被判处两年至3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其罪名既有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有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判决后,有3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院被驳回。
在这场商战“无间道”大戏中,除了上述刑事案件之外,还有一场民事案件。这宗案件更加吸引公众眼球。
2010年2月,鑫富药业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新发药业立即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并判令姜红海、马吉锋及新发药业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500多万元。
其所指的“商业秘密”为“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
记者在浙江、上海两地采访了解到,这场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之争也曲折复杂。2010年,鑫富药业提起民事诉讼后,新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被杭州市中院和浙江省高院先后驳回。同年9月,其管辖异议又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一个月后,最高法指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据介绍,上海市一中院在受理此案后排除干扰,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新发药业立即停止对鑫富药业享有的整体组合秘密的侵犯;二、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赔偿鑫富药业经济损失315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3被告均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上海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变更了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将赔偿金额降为900万元。
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得到完全履行,新发药业依然满负荷生产。在上海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乘坐飞机”的情况下,新发药业于近日陆续支付了所有赔偿金。法官透露,赔偿款执行虽到位,但执行判决第一项责令“停止侵权”因种种阻力将难度重重。
针对李新发的刑事责任追究,临安警方认为,只要不撤案,就总有有结果的一天。针对民事判决的执行,法官认为,即便阻力重重,依然要穷尽手段。(作者:袁成本,来源:法制日报)
另外,去年年底,此案的民事部分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截至目前虽已对新发药业执行了赔偿金,但执行判决第一项“责令停止侵权”可能面临地方阻力而难度重重。
这场发生在浙江、山东两家企业之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情节离奇曲折、参与人物众多,其中,“内鬼”“线人”“神秘人”等各种角色一应俱全,被称为现实版的商战“无间道”。
本报曾以《安插“内鬼”跨省窃商业秘密上演无间道现实版》为题首次披露此案后,立即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当年和今后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一度成为浙鲁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持续关注的焦点,被媒体称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第一案。
张开国案开庭当天,记者来到临安法院参加了旁听。被告人张开国被指控的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4年11月11日,他被山东滕州警方抓获,12月14日被批准逮捕。在法庭上,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此前,已有7名同案人在这个法庭受审。2008年12月,他们分别被判处两年至3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其罪名既有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有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判决后,有3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院被驳回。
在这场商战“无间道”大戏中,除了上述刑事案件之外,还有一场民事案件。这宗案件更加吸引公众眼球。
2010年2月,鑫富药业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新发药业立即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并判令姜红海、马吉锋及新发药业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500多万元。
其所指的“商业秘密”为“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
记者在浙江、上海两地采访了解到,这场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之争也曲折复杂。2010年,鑫富药业提起民事诉讼后,新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被杭州市中院和浙江省高院先后驳回。同年9月,其管辖异议又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一个月后,最高法指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据介绍,上海市一中院在受理此案后排除干扰,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新发药业立即停止对鑫富药业享有的整体组合秘密的侵犯;二、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赔偿鑫富药业经济损失315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3被告均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上海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变更了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将赔偿金额降为900万元。
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得到完全履行,新发药业依然满负荷生产。在上海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乘坐飞机”的情况下,新发药业于近日陆续支付了所有赔偿金。法官透露,赔偿款执行虽到位,但执行判决第一项责令“停止侵权”因种种阻力将难度重重。
针对李新发的刑事责任追究,临安警方认为,只要不撤案,就总有有结果的一天。针对民事判决的执行,法官认为,即便阻力重重,依然要穷尽手段。(作者:袁成本,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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