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竞争法的理论上,一般将危害竞争秩序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存在着交错统合的关系。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要依法确定,各国在立法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因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各国也不完全一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一个传统的表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正确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经营者。对经营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也不理解为单位内部的业务人员。只要是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单位的性质如何,不论是长期从事商品交易还是一次性从事商品交易,也不论是否领有营业执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都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有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由于受到种种局限,并未将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该法规范,该法只规定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点。"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揭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侵权性质。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相对于其他诚实的经营者都是不公平的,其他诚实的经营者无不因此受到损害。不正当竞争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其突出的本质特征。不正当竞争造成市场混乱,破坏竞争的公平性,使市场失去透明度,竞争对手失去客户,广大消费者及用户无法正确选择商品,也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自由等等,这类行为对一般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利益均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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