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违法法条 > 环保违法 > 正文

企业排污超标,面临哪些新风险?

发布时间:2015-08-05 14:5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近期,湖南某市环保部门对两污染企业予以停产整治,要求完成废气污染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无独有偶,山东某市环保部门对火电、钢铁、焦化、水泥、建材等行业经限产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亦坚决实施停产治理。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让不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忧心忡忡。《办法》对超标超量排污单位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超标超量排污,轻则被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重则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关闭。

  《办法》的出台,在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有效实施的基础上,也给排污单位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对于和环保法同步实施的《办法》,排污单位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对排污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超标”)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超量”)的行为,规定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停业关闭的措施,同时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前述措施时的调查取证、审批、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定。

  1.限制生产

  《办法》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两种情形下可对企业采取限制生产的措施:一是,排污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的;二是,排污单位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

  2.停产整治

  《办法》规定了环保部门可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六种情形。一是,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而超标;二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是,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五是,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是,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3.停业、关闭

  对于三种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还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停业及关闭行政处罚。一是,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是,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是,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4.特殊情形下的“网开一面”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网开一面”的情形。即对城镇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生产经营,以及停产整治可能影响到生产安全这三种情形,规定可不予实施停产整治措施,但仍然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具体实施程序及期限

  1.调查取证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作出采取限制生产等决定前需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2.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环保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办法》规定要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还要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3.对排污单位进行告知

  环保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要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制作责令限制生产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决定可以制作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决定书,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5.实施期限

  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排污单位应对措施建议

  《办法》的出台,使排污单位面临着潜在的环保责任风险。且限制生产及停产整治等处罚还可能引发贷款风险,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营风险。为防范风险,减少损失,建议排污单位采取以下措施来有效应对:

  1.进行有效的实时监测

  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安装监测设备,进行排污监测,原始监测记录要保存备查。因此,建议排污单位除自行进行企业排污监测外,还可以聘请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更专业、更客观的监测服务,防范可能出现的超标、超量排放风险。

  2.出现问题立即整改

  《办法》规定,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建议排污企业不要收到决定书后才整改,最好在环保主管部门调查期间就开始整改,一旦收到决定后最好已完成整改或基本完成整改,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避免风险。

  3.整改完成,及时将整改情况备案并公开

  因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故,为尽快解除限制生产等,排污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立即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结语

  新出台的《办法》是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的“组合拳”之一,在促使排污企业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排放的同时,也必将给超标超量排放的企业带来新的风险。因此,对于排污企业来讲,最积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做好污染物防治措施及进行有效的污染排污监测,以及一旦出现问题后积极主动的整改。

(作者:吴青、金杜律师事务所,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