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香港主板上市的条件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作者:未知,来源:法律快车网)- 上一篇:何为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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