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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终审落槌 “加多宝”被判赔偿“王老吉”300万元

发布时间:2015-08-04 08:36商业秘密网
  7月28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王老吉系列官司的最新进展,有关王老吉起诉加多宝“七连冠”广告语虚假宣传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7月23日对此案做出了“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败诉方加多宝将为此付出300万元的赔偿。
  备受瞩目的“中国饮料第一罐”凉茶虚假宣传纠纷案有了终审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维持了此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等用语的广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该案二审主要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原告是否适格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没有证明其何种权益受到何种程度的损害,因此,不是本案实体意义上的适格原告,原审法院认为其有权提起诉讼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在涉案广告用语所涉及的部分时间段内,相关凉茶商品曾经使用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分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许可使用权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就本案涉及的虚假宣传争议而言,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竞争关系,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与本案诉讼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
  2.广东加多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不当。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已经提供了加多宝(中国)公司与广东加多宝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商品上分别标注生产商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且联系电话相同等相关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本案中的广告宣传行为是由二者共同实施的。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对方的初步证据加以反驳;在本案二审期间,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可“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案件诉中禁令裁定作出后”加多宝集团对外的广告宣传工作由加多宝(中国)公司负责实施。因此,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应当认定使用涉案六句宣传用语的宣传行为是由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实施的,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应当对上述宣传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3.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涉案广告内容客观、真实,表达方式适当,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没有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的六句宣传用语不加区分地向相关公众传达“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宝”品牌的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凉茶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的信息,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品牌已具有7年的历史并在中国市场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一直排名第一。故涉案宣传用语是对相关商品信息的片面、歧义性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包括相关商品的品牌历史在内的商品信息产生误解,因而已构成虚假宣传。(作者:未知,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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