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诉加多宝"广告语案"7.23二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07-31 10:38商业秘密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知)终字第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加多宝公司)因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8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在原审诉讼中诉称:
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授权其下属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两公司享有王老吉凉茶历经180余年形成的商誉。经调查发现,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在报刊媒体以及北京各大超市等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
而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2008年至2012年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将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证明颁给的是王老吉凉茶。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进行上述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图侵占附着于王老吉凉茶上的巨大商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
1、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店堂视频、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牌途径发布、传播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第六次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连续第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用语的虚假宣传内容;
2、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连续1个月在其曾经发布过虚假宣传内容的相应店堂视频、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牌上刊登声明,澄清上述六句广告语系虚假宣传,以消除影响;3、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辩称:
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涉案广告并未给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造成直接损害,因此,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关联公司连续多年使用王氏后人授权的凉茶秘方和生产红色罐体凉茶产品,享有合法权利。
涉案广告内容引用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该数据客观真实;涉案广告所表达的含义与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统计结果相一致,表述清晰明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亦未造成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直接损害,因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涉案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出的索赔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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