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是否存在行政许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8条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据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的相关规定,海关有准予企业设立码头、车场、货站、堆场、仓库、快件中心等有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场所(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免税商店、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除外)的权利。
(作者:未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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