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挂失储蓄存折是否有效?
例:周福君在银行存款10894.71元,周福君持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000元,尚余7894.71元。当日下午,周福君发现存折丢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铁权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周福君帐户内的存款分文未动。但王铁权没有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为周福君办理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第二天下午,周福君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内的75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周福君要求王铁权赔偿被他人冒领的存款,王铁权拒付。为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第53条、《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出纳核算制度》第54条的规定,储户将存款折丢失,“如储户当时因特殊情况,只能口头或函电挂失时,必须查实确有存款后,在帐页摘要栏内红字注明‘×年×月×日口头或函电挂失’字样,并专夹保管,同时通知申请人当日或次日前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逾期自行作废。”周福君发现存款折丢失后,立即用电话挂失,且当时存款确未被他人冒领,符合上述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王铁权由于过错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7项规定,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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