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是否可以申请登记?
例:甲与乙、丙共同出资承租了“海之恋”歌舞厅,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次年8月,甲股份转让给丁,乙股份转让给戊。2000年4月25日,如皋工商局以甲歇业为由注销了“海之恋”歌舞厅营业执照。丁、戊获悉甲提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后,多次向如皋工商局反映“海之恋”歌舞厅系三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不属甲个人经营。7月13日,如皋工商局向甲颁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8月26日,丁戊请求如皋工商局依法注销颁发给甲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皋工商局不予准许。2000年9月19日,丁戊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本案中,丁、戊虽然多次向如皋工商局反映“海之恋”歌舞厅是其与甲共同投资、合伙经营的,但由于丁、戊从未向如皋工商局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合伙企业登记,如皋工商局无法对此进行审查,登记发证,丁、戊依法不享有“海之恋”歌舞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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