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XX勇士”动漫玩具侵犯专利权
例:D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动漫影视作品制作公司,投资拍摄了动画电视连续剧《XX勇士》,深受小朋友的喜爱。甲根据该电视剧中的动漫形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XX勇士系列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乙在其经营的某玩具店销售了与甲专利“XX勇士系列玩具”整体视觉效果相同的“玩具公仔(炎龙侠)”。
法院认为,甲是“XX勇士系列玩具”专利共有权人。乙销售的玩具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似,落入了甲专利权利保护范围。遂判决乙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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