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例:某安装公司从设备制造厂购进2000只电源开关,经检测发现有1/3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分厂。原制造厂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本案中,债务应该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制造厂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已无力偿还以前所欠的债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取代它成为原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原有债务的债务人。安装公司应以合并后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安电制造厂已成为电力公司的一个分厂。其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作者:未知,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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