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撤销后,当事人原本的婚姻家庭关系能否恢复?
例: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本案中,胡某在宣告田某死亡后未另行嫁人,胡某的死亡宣告撤销后,两人的婚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即时恢复。但是收养合同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不能撤销。因为在此期间胡某是子女现实的惟一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作者:未知,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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