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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旅行团中旅客的安全是否受保障?

发布时间:2015-08-05 10:3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2014年5月,62岁的曾先生参加了广州某知名旅行社组织的特价活动,8元番禺十九涌一天旅游团。5月24日早上,曾先生乘坐旅行社的大巴,从顺德前往番禺十九涌。在被安排前往购物的途中,由于曾先生坐在大巴最后一排,因车辆颠簸,曾先生被弹了起来,并摔到车辆地板上。随后,他被送往顺德中医院治疗。

  超低价旅行团,多为吸引游客购物,然而,如果途中出了事故,旅行社也别想免责。本案中,旅行社收取了曾先生的团费并安排行程车辆,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保障曾先生的人身安全,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其仅支付8元团费,旅行社还是被认定需赔2.6万余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2万元,还需赔偿1.4万余元。

 

(作者:未知,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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