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中的夸大行为如何定性?
例:2013年7月25日、30日、31日,长春圣明眼科医院利用新闻形式发布了含有当事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长春圣明眼科医院是一家外商投资的专业眼科医院”语言,将个人独资企业称为是外商投资的专业眼科医院属于虚假内容。同时,使用的“顶级”广告用语是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
本案中,长春圣明眼科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