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操纵证券市场?
例:2011年4月26日,王国斌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操纵“ST波导”股票,致使“ST波导”股票价格由开盘价5.42元上涨至收盘价5.70元,最高时达到5.75元(涨停价),涨幅达4.01%,振幅达6.93%,影响其他投资者对“ST波导”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ST波导”股票,之后卖出所持有的“ST波导”股票意图获利。
本案中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利用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行为,是典型的短线操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进行处罚。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上一篇: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下一篇: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是否合法?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