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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操纵证券市场?

发布时间:2015-08-05 10:3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2011年4月26日,王国斌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操纵“ST波导”股票,致使“ST波导”股票价格由开盘价5.42元上涨至收盘价5.70元,最高时达到5.75元(涨停价),涨幅达4.01%,振幅达6.93%,影响其他投资者对“ST波导”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ST波导”股票,之后卖出所持有的“ST波导”股票意图获利。

  本案中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利用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行为,是典型的短线操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进行处罚。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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