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虚假信息披露后仍对该公司进行投资而遭受损失,该损失是否该由公司承担责任?
例:2004年至2007年6月,甲、乙、丙用包含虚假内容的招股说明书帮助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在2007年至2009年,甲、乙、丁、又共同策划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并发布在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上述虚假信息均在2010年3月18日虚假信息揭露日有所披露。全某在2010年3月18日以后对大地公司进行投资并亏损,认为大地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某对大地公司的投资在虚假信息揭露日之后,全某作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大地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之后应充分考虑可能的投资风险的存在,继续买入该公司股票应当属于明知投资风险存在而自甘冒险的投资行为,显然缺乏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大地公司对全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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