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张某带三幅自己家传字画坐火车到北京,欲找专家鉴定其价值。在火车上铁路公安人员以倒卖文物为名,将该字画予以行政扣押。张某当天被放,但只被退还两幅字画。另一幅字画被有关公安人员违法出售,且无法追回。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公安机关处罚违法并请求归还另一幅字画或行政赔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张某应对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在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对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数额本应由张某举证证明。但本案张某是在准备找专家对该字画价值进行鉴定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扣押,造成举证不能,原因是公安机关的违法处罚和违法出售。根据公平原则,再让张某承担举证责任已不合适,应将此举证责任转移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若也无法举证,则应支持张某要求赔偿10万元的主张。
(作者:未知,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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