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侵权?
基本案情:1999年4月,房管局向张某等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因上述产权证附图阴影部分整体绘反,向张某等三人重新颁发了房权证。2003年,房管局向胡某颁发了张房权证,包括上述张某房权证的二层的④-⑤轴部分。出现了“一房二主”的局面,张某等三人与胡某、房屋开发商公司之间产生矛盾。于是张某等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无论是保存于房管局档案中的购房合同的附图,还是保存于公司处的另一份购房合同的附图,均在关键部位有明显的磨擦改动痕迹,且被告对此痕迹的形成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而该附图又对原告的利益有重大影响,故对附图目前的现状,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作为合同附件的附图与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购房合同究竟是文字内容有误,还是图示内容(磨擦改动前)有误仅凭购房合同自身已无法得出正确的判断结果,也不可能以此判明原告当初购房的实际情况。加之房管局所举证据中,唯有面积测量结果这份证据被本院采信,因此,被告房管局所举的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既未能证明何谓正确、何谓错误之图,又未能证明其查清了经利害关系人认可的原告的实际购房情况。所以被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其所认定的“原告实际购房情况”与本院直接认定的“第二层的④-⑤轴系原告所购”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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