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外死亡 责任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张强的父亲张某在盗窃时被货场派出所抓获,铁路公安处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张某被拘留的事实通知了其母亲。张某在被释放的第二日,被接到报案的海区健康街派出所民警送到救助站,一小时后张某自行离开。离开后的张某并未回家,于是张强报警寻人但一直未果,直到十多天后,发现张某已经死亡。张强向铁路公安处提出赔偿请求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查明,铁路公安处在拘留张某当日因无法找到其家人故不能将拘留事实通知,张强将无法通知的理由记录在案,并由两名民警及张某本人签名捺印。张某妻子第二日来寻找时被告将拘留事实告知,因此被告履行的通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出其父患高血压后遗症,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被拘留人出所时,如有必要,应当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来人接领”的规定,在其父被释放时,被告应通知其或协助其返家。但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患高血压后遗症的事实以及具有其他属于应当接领的情形,故原告应承担举对所主张事实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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