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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偷税有功的行为人不予奖励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5-07-22 11:22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基本案情:张某原系某市某工程公司一名普通职工。1998年以来,张某多次向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举报其所在公司下属5个部门存在严重偷税行为。2001年6月28日,张某被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向法院喊冤。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奖励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系统内部行政机关对其工作成绩突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给予的精神或物质奖励,不包括在此种行政奖励范围之内。行政奖励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是职权和职责的综合体,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定程序、标准单方面做出行政奖励行为。所以对举报偷税有功的行为人不予奖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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