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判令房产局改发房产证?
基本案情:某业主买房入住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比产权证上确认的面积少5平方米。于是,该业主向该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市房产局颁发的房产证的复议决定。业主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了市房管局所颁发的房产证。后业主申请重新颁发房产证,不想市房管局重新颁发的房产证所确认的面积与第一份房产证一模一样。该业主重新上诉法院是否能直接判令房产局改发?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撤销之诉时,如果相关事项还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加以确定,应一并提起履行之诉,也即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能直接判令改发而是要当事人提出履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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