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的复合意见需同行政行为一致
基本案情:李某因兑现科技成果奖及工资待遇问题而信访,后人民政府按照《信访条例》作出了复核意见,李某认为此复核意见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并赔偿损失,理由为信访复核意见侵犯了其实体权利。那么如何判定信访事项的复合意见是否侵害实体权利呢?
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信访复核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本案中,经查明该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并未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和原行政机关都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李宝忱不服该信访复核意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信访复核意见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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