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和销售者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是否可以抗辩?
例:沈某于2012年12月3日在永辉马家堡分公司购买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圣寿”牌家乡油辣子。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1 年12月6日,保质期为360天;油辣子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产品均已过保质期。沈某因购买商品过期对永辉马家堡分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沈某在永辉马家堡分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了正常出售的食品,支付了相应对价,可认定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相应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永辉商业公司的抗辩理由与法相悖,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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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沈某在永辉马家堡分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了正常出售的食品,支付了相应对价,可认定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相应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永辉商业公司的抗辩理由与法相悖,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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