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司法机关 > 质检 > 正文

产品质量不合格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07-22 10:14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2003年5月22日,黄炎秋因其喂养桂花鱼出现鱼病,在潘焕好经营的三水区大塘镇焕好渔具店购买了15包署名为福建漳州科达水产药业公司生产。黄炎秋于当日将上述鱼药投入其承包的喂养桂花鱼的鱼塘,第二天,黄炎秋所喂养的桂花鱼大量死亡,黄炎秋索赔无果,上诉法院。
  法院查明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潘焕好销售假冒批准文号的虫无踪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找法网(作者:未知,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