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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需要新颖、创造、实用性

发布时间:2015-07-22 09:5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白家公司员工邹光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方便快餐粉丝的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03年9月3日被授权公告。2004年9月8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光友公司。针对本专利,白家公司于2006年11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于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9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光友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粉丝或粉片柔软的情况下进行切割和装入容器并进行干燥成粉饼。证据中显示的方案是在装入成型模中时,粉丝或粉片中的水分含量为30%。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的基础上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驳回光友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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