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申请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例:2006年1月4日,被告福建省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收到原告霞塘村民委员会关于要求审查、核准并颁发龙潭坑海域使用权证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被告对该具体海域状况、历史权属纠纷情况审查后,未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也未予书面通知原告。原告诉称,其依法提交了相应材料后,被告未履行内部报批职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海域使用申请依法批复并颁发使用权证。被告辩称,用海审批颁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被告只是审查审核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被告对原告用海申请条件的审查审核,以及是否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报批,系履行行政机关的内部职责,不属司法审查的范围。而且,原告申请使用的海域存在权属纠纷,原告不具备申请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查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并说明原因。被告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管理职能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应履行内部报批或书面通知原告不符合条件的法定职责。被告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及所指具体海域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核,在法定期限内未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也未通知原告申请不符合条件并说明理由。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海域使用申请程序无法续行,原告认为影响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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