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能否开除其他合伙人?
例:2011年,张某与朋友吴某、刘某等4人出资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经过几年的运转,目前该企业利润颇丰。今年7月,合伙人吴某、刘某向张某口头提出让其退伙,理由是张某没有发展足够多的客户。那么,吴某和刘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根据《合伙企业法》对将合伙人除名的法定事由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从本案的情况看,张某被要求退伙的情形是因为没有为企业发展足够多的客户,但这不符合合伙人被除名的法定情形。因此,吴某和刘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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