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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困惑与破解路径

发布时间:2015-07-16 16:49商业秘密网
  摘  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涉及无主作品的内容,只是进行了零星规定,这为法律适用带来了诸多困难,亟待加以研究。为此,在分析无主作品构成条件的基础上,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权利归属及认定程序、权利人复出时的侵权救济等问题,以此提出了进行权利救济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著作权法;无主作品;著作权;权利理念;司法保护
  引言
  无主作品,又被称为“孤儿作品”,是指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虽然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查找无果的作品。[1]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诞生及爆发式应用,深刻改变了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无主作品数量激增。然而,根据著作权权法“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特别是谷歌公司提出的“数字图书馆计划”,使得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再次面临制度瓶颈。在新技术环境下,如何构建一个兼顾无主作品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人之间利益关系 的有效机制 ,成为当下全球范围内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无主作品 构成的法律界定
  依据相关学说,“无主作品”只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与客观事实并不一定相符。纵观域外立法或立法草案规定,均采的是一种主观界定的方式。例如,“孤儿作品”一词的发源地美国,在《2006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及《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中,将孤儿作品定义为基于善意、在合理范围内勤勉地搜寻了著作权人但仍无法找到著作权人,且这些查找工作是有据可查的作品,可以界定为孤儿作品[2]。与之类似,《欧盟孤儿作品指令》也规定:勤勉查找仍无法联系作品著作权人,且将勤勉查找记录登记在案的作品,可以认定为孤儿作品[3]。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也开始着力解决孤儿作品问题。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中增设了孤儿作品授权机制条款。其中,第25条规定,下列著作权的保护期尚未届满的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存使用费用后使用作品:(一)作者身份不明且作品原件的所有人经尽力查找无果的;(二)作者身份确定但经尽力查找无果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对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仅适用于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第26条规定: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对著作权的保护期未届满的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一)作者以及作品原件所有人均身份不明的;(二)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原件所有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三)作者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然而,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又删除了第二稿中的情形限制条款。第51条规定: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的已发表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用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一)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二)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
  因此,构成无主作品或孤儿作品,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作品已经公开发表。著作权法保护的首先是著作权人身权,其次才是著作财产权。因此,只有作品已经发表,才涉及到他人对该作品的利用问题。第二,作品尚处于著作权权保护 期限内。第三,作品的著作权权人身份不明或虽然著作权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取得联系。第四,使用人已经尽到勤勉查找的义务。
  二、无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模式
  (一)中国保护模式(作者:汤燕妮,来源: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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