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号权冲突时的优先权运用规则
例:1992年甲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图形和“恒盛”二字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于1993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该厂将此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所制造的瓷砖上。在甲厂的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乙厂已经在工商局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登记名称为“恒盛陶瓷建材厂”。1998年,甲厂以在市场上发现乙厂生产的瓷砖以及瓷砖的外包装上印有“恒盛”字样,认为乙厂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厂的企业名称进过合法程序登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但“恒盛瓷砖”并非乙厂的企业全称,乙厂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恒盛瓷砖”,不是对企业名称的合法使用。加之,乙厂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甲厂的恒盛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厂的企业名称进过合法程序登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但“恒盛瓷砖”并非乙厂的企业全称,乙厂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恒盛瓷砖”,不是对企业名称的合法使用。加之,乙厂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甲厂的恒盛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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