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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荣光”非彼“荣光”

发布时间:2015-07-16 16:04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某企业“荣光”牌产品备受消费者亲睐,曾在该企业就职的张某离职后,注册了商号为“荣光”的公司,并在同类产品上大肆使用“荣光”字样,导致消费者对两企业产品混淆。
张某将他人知名注册商标登记为商号,实质上是利用形式合法手段,侵犯了他人的商业利益。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不注意区分包装上印制的商标和突出商号。这就使一些“精明”的商家,利用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程序的不同,将他人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商号,或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而分享他人商业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荣光”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虽然“荣光”公司名称进行了登记,但行政机关仍可纠正该名称,同时对其侵权行为予以处罚。
来源:华律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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