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商标权保护机制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16 09:44商业秘密网
摘 要:商标代表着利润和比利润本身还重要的市场,是企业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本文认为,要有效遏止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商标保护机制。即形成以完善的商标权制度为核心,以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为后盾,以反侵权的主流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商标权 保护 机制
具有良好信誉的商标意味着潜在地利润和市场。商标的这种积极作用正是商标侵权行为产生泛滥的原因,也是国家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大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原因。如果任商标侵权行为猖獗地发展下去,将导致下列后果:一是商标信誉降低,商标所有人的潜在利润被侵占,商标所代表的市场被挤占并萎缩。二是商家提高质量、加强广告宣传、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来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就会降低。三是由于消费者识别能力有限,侵权商品的泛滥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四是市场机制由价格、供求、竞争三大机制有机组成,侵权商品的泛滥使三大机制的有效运行遭到破坏,从而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的无序和混乱。五是在国际贸易中,侵权商品挤占了有限的贸易配额,减少了真实商品的贸易机会,损害了真实商品的声誉和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甚至直接影响国家的商业信用、经济利益和国际声誉。六是商品是社会的财富,而假冒、侵权商品大都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得不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最终只能大量积压或被销毁,这不仅造成劳动力、生产材料和生产服务资源的浪费,也使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机制难以正常运行,从而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因此,由国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从国家角度而言,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途径来自三个方面:制度安排(比如商标法律制度,即国家制定并颁布的正式规则)、意识形态(比如反侵权的意识、公民守法的意识)实施机制。本文着重从这三个方面,对如何完善商标权保护机制作一些探讨。
一、商标权保护制度安排上的不足及完善对策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民法通则》第118条和民事责任制度为基础,以商标法和已加入的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地区公约为核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商标权保护体系,各项商标权保护制度已基本具备,在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程度远远超过了版权和专利权。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1)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侵权问题没有规定;(2)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国缺乏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规定法定赔偿金的数额较低,不足以有效摄止投机心理;(3)对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给商标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如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网上商标侵权等未在商标法中予以明确规定;(4)商标法中对侵权诉讼中可采取的临时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况规定得较粗,既不利于原则性地掌握,也不利于具体操作。
在制度安排中完善上述各项内容,就需要把强制性的措施(包括惩罚措施)、技术性的规范(包括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互联网商标域名问题的处理方法)、政策导向性的规定(如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方法)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同时,要注意将这四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使其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层次性,又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切实形成完善的制度安排体系,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出法律的规范、导向、教育、惩戒功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二、商标权保护实施机制的缺陷及补救措施
任何一种机制作用的发挥都需要解决好外部动力、自身功能、运行效率的问题。商标权保护实施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是如此。但是当前,商标保护实施机制中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还没有 很好地解决。首先,保护机制动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地发挥服务保障作用的职能意识较差,商标权人的产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投入意识较差,广大消费者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和深层次危害认识不足,配合打击侵权行为的参与意识不强。而权利需要主张,良法不能自行。由于动力(司法和行政部门的主动介入、权利人的主张和消费者乃至社会的大力参与和配合)不足,致使大量的商标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其次,保护机制的自身功能尚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商标权人之间,还缺少中介环节;有的是虽有中介环节,但各中介环节之间还没有形成配套关系;还有的即使中介环节自身客观上已经自然形成了配套配合的关系,但还没有被保护机制纳入其中。比如,各地都有消费者协会,但社会对其功能的认识特别是其与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认识不足;各行业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但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还不善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如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和我国加入WTO后商标权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处理能力,甚至是没有提出问题的能力。除此之外,与商标权保护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社会服务咨询机构还没有建立健全,这就使得商标权保护机制还缺少必要的辅助机构,从而使整个保护机制功能发挥不理想,很多所谓的保护都介于“打击侵权”、“善后处理”类型,积极防范和保护不够。第三,商标权店保护机制的运行效率不高,这也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是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和执法部门处理问题效率较低,久拖不决,与现代大众传媒协调配合不够得力,因此,客观上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弱化了审(处)理侵权个案对社会应有的教育、导向和震慑作用,直接导致商标侵权行为的泛滥。(作者:于文萍,来源:前沿)
关键词:商标权 保护 机制
具有良好信誉的商标意味着潜在地利润和市场。商标的这种积极作用正是商标侵权行为产生泛滥的原因,也是国家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大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原因。如果任商标侵权行为猖獗地发展下去,将导致下列后果:一是商标信誉降低,商标所有人的潜在利润被侵占,商标所代表的市场被挤占并萎缩。二是商家提高质量、加强广告宣传、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来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就会降低。三是由于消费者识别能力有限,侵权商品的泛滥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四是市场机制由价格、供求、竞争三大机制有机组成,侵权商品的泛滥使三大机制的有效运行遭到破坏,从而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的无序和混乱。五是在国际贸易中,侵权商品挤占了有限的贸易配额,减少了真实商品的贸易机会,损害了真实商品的声誉和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甚至直接影响国家的商业信用、经济利益和国际声誉。六是商品是社会的财富,而假冒、侵权商品大都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得不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最终只能大量积压或被销毁,这不仅造成劳动力、生产材料和生产服务资源的浪费,也使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机制难以正常运行,从而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因此,由国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从国家角度而言,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途径来自三个方面:制度安排(比如商标法律制度,即国家制定并颁布的正式规则)、意识形态(比如反侵权的意识、公民守法的意识)实施机制。本文着重从这三个方面,对如何完善商标权保护机制作一些探讨。
一、商标权保护制度安排上的不足及完善对策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民法通则》第118条和民事责任制度为基础,以商标法和已加入的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地区公约为核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商标权保护体系,各项商标权保护制度已基本具备,在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程度远远超过了版权和专利权。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1)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侵权问题没有规定;(2)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国缺乏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规定法定赔偿金的数额较低,不足以有效摄止投机心理;(3)对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给商标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如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网上商标侵权等未在商标法中予以明确规定;(4)商标法中对侵权诉讼中可采取的临时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况规定得较粗,既不利于原则性地掌握,也不利于具体操作。
在制度安排中完善上述各项内容,就需要把强制性的措施(包括惩罚措施)、技术性的规范(包括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互联网商标域名问题的处理方法)、政策导向性的规定(如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方法)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同时,要注意将这四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使其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层次性,又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切实形成完善的制度安排体系,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出法律的规范、导向、教育、惩戒功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二、商标权保护实施机制的缺陷及补救措施
任何一种机制作用的发挥都需要解决好外部动力、自身功能、运行效率的问题。商标权保护实施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是如此。但是当前,商标保护实施机制中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还没有 很好地解决。首先,保护机制动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地发挥服务保障作用的职能意识较差,商标权人的产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投入意识较差,广大消费者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和深层次危害认识不足,配合打击侵权行为的参与意识不强。而权利需要主张,良法不能自行。由于动力(司法和行政部门的主动介入、权利人的主张和消费者乃至社会的大力参与和配合)不足,致使大量的商标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其次,保护机制的自身功能尚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商标权人之间,还缺少中介环节;有的是虽有中介环节,但各中介环节之间还没有形成配套关系;还有的即使中介环节自身客观上已经自然形成了配套配合的关系,但还没有被保护机制纳入其中。比如,各地都有消费者协会,但社会对其功能的认识特别是其与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认识不足;各行业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但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还不善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如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和我国加入WTO后商标权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处理能力,甚至是没有提出问题的能力。除此之外,与商标权保护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社会服务咨询机构还没有建立健全,这就使得商标权保护机制还缺少必要的辅助机构,从而使整个保护机制功能发挥不理想,很多所谓的保护都介于“打击侵权”、“善后处理”类型,积极防范和保护不够。第三,商标权店保护机制的运行效率不高,这也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是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和执法部门处理问题效率较低,久拖不决,与现代大众传媒协调配合不够得力,因此,客观上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弱化了审(处)理侵权个案对社会应有的教育、导向和震慑作用,直接导致商标侵权行为的泛滥。(作者:于文萍,来源: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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