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认定电子数据在先性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5-07-10 08:30商业秘密网
--上诉人深圳市天智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辉、深圳市昱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54号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37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当被告以电子数据证明其使用的系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审查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以高度盖然性为标准认定电子数据的公开时间。
【合议庭】
张学军 肖少杨 欧阳昊
【推荐理由】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未经实质审查,专利的稳定性不够。被告以在先技术或者在先设计进行抗辩的案件不断呈现上升趋势。围绕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的公开日期产生的争议成为该类案件的重要焦点之一。
另外,由于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的兴盛,许多对比文件的公开形式逐渐从线下实体公开发展为线上电子数据公开,由于电子数据的发布时间易于修改,对于该等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变得更为困难。在此情形下,一些判决采取了对电子数据形式的公开予以排斥和不愿支持的做法。
本案合议庭认为
对于在先技术的公开,不可能通过立法条款去具体规定哪些要支持哪些不予支持,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可靠证据制度。应当从民诉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明标准出发,综合考虑被告所提交的电子数据情况,以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对电子数据的发布时间是否早于专利申请日进行认定。
本案中,未来天智公司提交两份网络证据以证明其使用的是公知技术。其中一份是在中国“威锋网”(FENG.COM) “论坛”栏目中,由网络用户于2010年2月25日发布的折叠式便携投影仪产品(MiLi Power Pico Projector)信息,该信息以图文形式披露了该款产品的全部结构及其各部件功能。
另一份是2010年美国拉斯维加斯全球消费电子展CES上MiLi牌产品的工作人员现场演示“全球首款折叠式便携投影仪(MiLi Power Pico Projector)”的视频,在视频中工作人员手持MiLi牌“全球首款折叠式便携投影仪(MiLi Power Pico Projector)”,一边指示该款产品结构和各部件位置,一边口头介绍各部件功能。两份证据对产品的品牌、型号、制造商、技术构造均有详实展示,且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在2010年该款产品已经在国外上市销售,并由国内外公众所知悉。
相反,专利权人赵辉、昱为公司仅以天智未来公司提供的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来源于互联网,网站信息存在虚拟性为由,拒绝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却没有提交任何相反的否定证据。
法庭认为,该理由显然不符合目前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状况下,相关产品信息经常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并被公众所公知的现实情况。从而支持被告的在先技术抗辩。
【撰写人】张学军
附判决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赵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辉,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港中旅花园一期9栋1103。
委托代理人:李瑛,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昱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3#楼501。
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瑛,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作者:张学军,来源:学军每日一案 知产库)
案号: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54号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37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当被告以电子数据证明其使用的系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审查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以高度盖然性为标准认定电子数据的公开时间。
【合议庭】
张学军 肖少杨 欧阳昊
【推荐理由】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未经实质审查,专利的稳定性不够。被告以在先技术或者在先设计进行抗辩的案件不断呈现上升趋势。围绕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的公开日期产生的争议成为该类案件的重要焦点之一。
另外,由于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的兴盛,许多对比文件的公开形式逐渐从线下实体公开发展为线上电子数据公开,由于电子数据的发布时间易于修改,对于该等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变得更为困难。在此情形下,一些判决采取了对电子数据形式的公开予以排斥和不愿支持的做法。
本案合议庭认为
对于在先技术的公开,不可能通过立法条款去具体规定哪些要支持哪些不予支持,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可靠证据制度。应当从民诉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明标准出发,综合考虑被告所提交的电子数据情况,以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对电子数据的发布时间是否早于专利申请日进行认定。
本案中,未来天智公司提交两份网络证据以证明其使用的是公知技术。其中一份是在中国“威锋网”(FENG.COM) “论坛”栏目中,由网络用户于2010年2月25日发布的折叠式便携投影仪产品(MiLi Power Pico Projector)信息,该信息以图文形式披露了该款产品的全部结构及其各部件功能。
另一份是2010年美国拉斯维加斯全球消费电子展CES上MiLi牌产品的工作人员现场演示“全球首款折叠式便携投影仪(MiLi Power Pico Projector)”的视频,在视频中工作人员手持MiLi牌“全球首款折叠式便携投影仪(MiLi Power Pico Projector)”,一边指示该款产品结构和各部件位置,一边口头介绍各部件功能。两份证据对产品的品牌、型号、制造商、技术构造均有详实展示,且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在2010年该款产品已经在国外上市销售,并由国内外公众所知悉。
相反,专利权人赵辉、昱为公司仅以天智未来公司提供的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来源于互联网,网站信息存在虚拟性为由,拒绝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却没有提交任何相反的否定证据。
法庭认为,该理由显然不符合目前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状况下,相关产品信息经常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并被公众所公知的现实情况。从而支持被告的在先技术抗辩。
【撰写人】张学军
附判决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智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侧杭钢富春商务大厦2318、2319、2320。法定代表人:赵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辉,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港中旅花园一期9栋1103。
委托代理人:李瑛,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昱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3#楼501。
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瑛,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作者:张学军,来源:学军每日一案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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