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杭州)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世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7-01 10:1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拱知初字第95号

  原告: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满觉陇6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世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电厂路25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程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庆峰、何利锋,浙江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隐居公司)诉被告杭州世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翔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于2014年7月2日、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隐居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嫣,被告世翔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峰、何利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隐居公司诉称,隐居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专业从事餐饮、住宿、旅游、会务等业务的综合大型集团公司。隐居公司通过品牌连锁、金融增值创新等多种手法复合,触摸并开发我国新兴中产财富人群的旅游、住宿、餐饮等消费市场需求,在短时间内创造差异化价值,扩大自身市场规模,在全国多个一线旅游城市初步成就了隐居品牌体系。隐居公司在2011年12月19日向国家商标局在第43类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供膳寄宿处、餐馆、旅馆预订、鸡尾酒会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申请注册“隐居”商标。2013年2月21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0324059,目前该注册商标现行有效。隐居公司在2012年3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在第39类观光旅游、旅行预订、运输、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礼品包装、空中运输、汽车出租、信件投递、安排游览等服务上申请注册“隐居”商标。2013年4月28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0575601,目前该注册商标现行有效。原告经过快速发展,在旅游、餐饮住宿市场上颇具影响力,成为同行业的知名企业,获得多项荣誉,但是多年来被众多其他企业或个人所假冒。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利用互联网非法使用原告上述“隐居”商标及企业名称,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被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正是由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极大的冲击了原告的市场占有份额,给原告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人民币23474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世翔公司辩称,(一)原告经营范围仅有酒店经营。原告所述在全国范围内有多家,不是事实,只有隐居西湖一家。被告于2013年5月24日注册并取得yinjucn.com域名,并将网站命名为“隐居网”。虽然晚于原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仅仅相差一个月左右。此时,原告自称在全国范围内只有“隐居西湖”与隐居海上2家酒店,由于定位高档秘密,极少有人知道。被告提供的是网络平台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限定的范围完全不同。被告是一家互联网技术服务公司,专业提供信息网络相关的技术服务,并非旅游或酒店管理公司,因而根本不提供39类和43类注册商标所核定的服务。其营业范围包括:信息数字化、提供游客与客户的信息交流、支付手段、广告发布推广等等,相当于淘宝网,只是起到一个信息交换的功能。这些服务分别属于42类与35类。而原告注册在39、43类上的商标,其核定使用的范围主要集中于直接提供酒店与旅游服务。可见,被告与原告对于“隐居”的使用范围完全不同,也不存在类似,根本不可能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且被告已经向国家商标局在35类和42类上申请注册了“隐居”商标。(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