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7-01 08:38商业秘密网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指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侵犯原告知识产权而致其受损时,法庭判定被告承担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够充分补足权利人因知识产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而且对潜在的侵权行为具有强烈的威慑与遏制。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球化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得到重视与强化,对激励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与意义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制度,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举措。
(一)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的恶意侵权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公开与可复制等特点,使得侵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损害难以计算和证明,导致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特点,引发很多恶意与重复侵权,极大损害了知识产权人乃至社会公共的整体利益。
惩罚性赔偿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的恶意侵权行为,对于完善与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合理运用,不仅可以提高侵权成本并惩罚、威慑侵权行为人或潜在的侵权行为人,而且能够有效补偿被侵权人,调动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促进创新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还比较严重,很多创新成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抑制了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究其原因,一方面,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没有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建设,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则是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戒与打击力度不够。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我国是发展中大国,经济、科技和文化实力显著增强,在若干高科技领域处于世界先进行列,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趋强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制度,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举措。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侵犯知识产权比较猖獗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社会各界普遍感到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
近年来,我国对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规都进行了修订,知识产权的执法与司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现实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一直呈现持续大幅度增长态势,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即使一些知名公司在发展中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淘宝、搜狐与百度等。总体而言,侵犯知识产权比较猖獗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社会各界普遍感到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在立法上向来受到大陆法系的规范,知识产权赔偿强调损害填平的原则,即通过由侵权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被害人的损害。但在现有制度下,这种补偿性赔偿既无法给予权利人充分的保护,对侵权人也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加之诉讼耗时费力,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导致结果难以预测,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信心,不利于知识创新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部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界定适用条件与范围,缺乏有效的损失计算方法和完善的证据制度,没有发挥预期效用。
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深刻认识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救济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尽快建立、实施相关制度,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作者:李志军,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与意义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制度,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举措。
(一)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的恶意侵权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公开与可复制等特点,使得侵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损害难以计算和证明,导致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特点,引发很多恶意与重复侵权,极大损害了知识产权人乃至社会公共的整体利益。
惩罚性赔偿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的恶意侵权行为,对于完善与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合理运用,不仅可以提高侵权成本并惩罚、威慑侵权行为人或潜在的侵权行为人,而且能够有效补偿被侵权人,调动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促进创新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还比较严重,很多创新成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抑制了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究其原因,一方面,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没有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建设,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则是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戒与打击力度不够。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我国是发展中大国,经济、科技和文化实力显著增强,在若干高科技领域处于世界先进行列,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趋强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制度,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举措。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侵犯知识产权比较猖獗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社会各界普遍感到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
近年来,我国对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规都进行了修订,知识产权的执法与司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现实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一直呈现持续大幅度增长态势,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即使一些知名公司在发展中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淘宝、搜狐与百度等。总体而言,侵犯知识产权比较猖獗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社会各界普遍感到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在立法上向来受到大陆法系的规范,知识产权赔偿强调损害填平的原则,即通过由侵权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被害人的损害。但在现有制度下,这种补偿性赔偿既无法给予权利人充分的保护,对侵权人也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加之诉讼耗时费力,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导致结果难以预测,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信心,不利于知识创新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部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界定适用条件与范围,缺乏有效的损失计算方法和完善的证据制度,没有发挥预期效用。
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深刻认识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救济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尽快建立、实施相关制度,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作者:李志军,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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