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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江歌尚娱乐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7-01 09:38商业秘密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4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瑞,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观音弄38号春之声商业广场1号楼2层。
  投资人温祖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胜玉,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2015年1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马晓瑞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的委托代理人王胜玉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音集协分别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等22家著作权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上述著作权人对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获得以音集协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收取版权使用费用以及以音集协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等权利。本案中,原告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被告商谈,要求被告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以合法使用a作品,但被告一直未交纳相关的版权使用费,且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包括本案所涉在内的原告信托管理的MTV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24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600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352元、查档费100元、交通费390元,合计684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1、音像出版物《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三辑)、《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第一、二辑),证明:著作权人孔雀廊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海蝶公司、刘媛媛、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对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证据1-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3275、3260、3274、3266、3264、3270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复制、传播、放映等权利授权原告信托管理;
  证据1-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于2013年9月12日出具的(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5、257、274、273、272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著作权人的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该组证据共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第二组证据:
  证据2、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143号公证书(附侵权光盘2张),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KTV包间内未经授权许可,营利性地放映原告信托管理的24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
  第三组证据:
  证据3、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KTV包间取证而支出的费用发票、差旅费发票等,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了6842元的合理费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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