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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世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太智机电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7-01 09:32商业秘密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27号

  原告苏州世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富士路。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春杰,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太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渠述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顺尧,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世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旺公司)与被告苏州太智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4年7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春杰、被告太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顺尧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旺公司诉称,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盗用原告的产品案例及与案例有关的照片,原告发现后通知被告删除并整改,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目前,被告仍在违法使用原告的案例及相关照片进行违法宣传,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违法侵权行为;2、被告在其经营的公司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花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
  证据1-1、购货合同(复印件)及u盘、发票、技术资料;
  证据1-2、现场施工图十一张(复印件)及u盘、照片属性的电脑截屏一张;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在为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大公司)制作炉温跟踪仪、隔热箱和测温热电偶的过程中拍摄了一组照片,其中第八张为本案所涉被侵权照片,该照片的拍摄时间与购货合同时间一致,原告为该照片的著作权人;
  第二组:
  证据2-1、买卖合同、技术协议、技术测试服务协议、推荐信(复印件)及u盘;
  证据2-2、现场施工图十张(复印件)及u盘、照片属性的电脑截屏三张;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为太原重工项目提供炉温测试仪的过程中拍摄了一组照片,其中第七、八、十张为本案所涉被侵权照片,三张照片的拍摄时间与原告方提供的买卖合同的时间一致,原告系上述三张照片的著作权人;
  第三组:
  证据3-1、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网站上所载明的联系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被告删除涉案的四张被侵权照片,但被告收取邮件后置之不理;
  证据3-2、(2014)苏吴江证经内字第55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公司网站上刊登有本案所涉四张被侵权照片,同时证明被告能接收到原告发出的电子邮件;
  第四组:
  证据4-1、公证费发票;
  证据4-2、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律师费发票;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公证费用1500元、律师费用5000元。
  被告太智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理由如下:1、原告诉称的照片是被告从网络上任意搜索取得,被告在原告公司网站上未发现有相关照片的情况下,才使用了上述照片;2、原、被告老板是朋友关系,双方都会登录对方网站进行同行间的交流。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已在适当的时间删除了上述照片;3、即使原告是争议照片的著作权人,因原告公司网站上并没有使用上述照片,故被告的行为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不应该进行任何赔偿。(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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