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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与吴恩培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7-01 09:10商业秘密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园知民初字第0076号

  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住所地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逢申,该会秘书长。
  被告吴恩培。
  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以下简称名城研究会)诉被告吴恩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逢申、被告吴恩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名城研究会诉称:为深入研究沈万三,弘扬东吴商人精神,名城研究会请苏州市计委、经委、外经委、商业局、财政局出资,组织邀请全国有关学者领导,依该会意志从多角度研究论证创作出各有主题特色的精品,然后由名城研究会收集、整理、筛选、审改、编辑成《江南巨富沈万三》(以下简称《江南》)一书,并于1994年由古吴轩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塑造展现出科学可信权威生动的沈万三新形象,借以弘扬重商主义、勇于开拓创新、重智崇文的苏州城市精神。1995年4月,吴恩培看到该作品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并于1997年4月由北岳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巨商沈万三》(以下简称《巨商》)一书。被告吴恩培创作该书过程中,存在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被告虚构了有关“沈万三为乞求与外商做生意将爱妾送洋人”的情节,歪曲篡改了原作品,侵害了名城研究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2、被告吴恩培在名城研究会作品的基础上,从文学编缉作品的表现形式改变成小说的形式,其改编作品《巨商》与《江南》雷同之处有48处(详见比对材料),侵犯了名城研究会编缉作品的改编权;3、被告吴恩培使用了名城研究会收集、整理、筛选、论证、创作编辑成科学体系的史料。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物质条件的资助者不是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名城研究会为《江南》一书的唯一编辑人,享有著作权。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继续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万元。
  原告名城研究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1994年古吴轩出版社出版的《江南》一书,证明该书为原告所编。
  2、委托书复印件7份,证明王逢申为《江南》主编,是唯一智力创造者,并征得了原作者同意进行编著,未侵犯原作者权利。
  3、1997年北岳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巨商》一书,证明此书与《江南》有雷同之处,此书侵权。
  4、吴恩培写的《我的陈述》一文,证明被告是看了原告的书后再创作,并使用了原告书中的史料。
  5、吴恩培写的《徘徊在历史与文化之间——〈巨商沈万三〉再版后记》一文,证明被告是在原告的书出版以后开始研究沈万三,不是事先研究收集整理。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知民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名城研究会对《江南》有著作权。
  被告吴恩培辩称:原告作品《江南》一书是由56位作者的58篇作品汇编而成,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作品的选择、编排及体例上,原告所说的改编此书的权利属于原作者;《巨商》是长篇小说,不存在选择、编排问题,不可能侵犯《江南》权利;《巨商》是被告由《沈万三》电视剧本改编而来。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吴恩培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苏州日报》1999年4月23日刊载的《沈万三涉足荧屏起风波是否侵权官司有了说法》一文;
  2、国家版权局关于编辑作品著作权问题的回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函;
  4、最高人民法院(2000)知监字第49-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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