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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专家辅助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15-06-24 08:20商业秘密网

  --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长沙中院(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2号
  二审:湖南高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
  再审:江苏高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2号
  编者按:
  该案由最高法院(2011)民申字第1372号民事裁定提起再审后,指定江苏高院再审审理的案件,此案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认定,江苏高院在再审期间,并未采用司法技术鉴定的方式,而是通过采用双方当事人和法庭三方专家诉讼辅助人参与庭审的方式,经过一整天庭审活动,就五个争议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听取三方6名来自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技术事实,作出再审判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专利复审委审查员王晓东以及原专利复审委审查员郭鹏鹏,在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交流工作期间,均分别参与了该案技术事实的论证,对该案审理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持。特别是王晓东审查员还具体执笔撰写了再审判决书中涉及技术事实认定以及裁判理由的阐述。
  正如王晓东审查员提到的“江苏高院民三庭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通过引入代表合议庭的专家证人,以及借调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审查员完成了技术调查官的工作”,此案尤可说明,在专利、技术秘密等侵权案件中,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直接参与审理工作,以及协调专家诉讼辅助人参与庭审活动,对于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该案入选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再审判决书计4万余字,本文节选了再审事实查明及裁判理由的内容,亦完整地呈现了专家诉讼辅助人意见载入再审判决书的情况,以飨读者。
  【导读】
  “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是湖南科力远公司拥有的一项制备大型电池产品的专利技术,可用于新能源汽车等多个领域。围绕着爱蓝天公司是否侵犯涉案专利权,双方经历了旷日持久的专利侵权诉讼,从长沙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构成侵权,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一直到最高法院复查裁定提起再审,并指定江苏高院再审,最终江苏高院再审改判不构成侵权,这其中涉及了诸多各方争议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
  技术问题方面,主要涉及对磁控溅射技术生产泡沫镍产品中各工序步骤和操作条件的理解以及与相关的被控侵权方法之间的比较,包括基底的选择、电极间距离、本底真空度和工作真空度、电镀时间等具体技术问题。
  法律问题方面,本案涉及了(1)专家诉讼辅助人在专利案件审判中的作用以及(2)等同原则的具体适用。本案再审过程中,根据合议庭的要求,除双方当事人申请专家出庭外,合议庭亦指派了专家出庭,就相关技术问题参与庭审调查,并为合议庭查明技术事实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等同原则的适用方面,本案尝试在面对复杂技术特征对比并且难于直接判定手段、功能、效果是否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给出从整体上把握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等同的一些考虑因素,包括:
  (1)从技术上深入剖析区别特征的差异大小,尤其是在数值范围类特征的对比时,差异显著与否可能与现有技术状况、差异的绝对值大小、以及该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并且可以通过寻找参照标准来确定被控侵权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限定条件之间的差异是否显著。例如,本案中在对比真空度时借助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真空度变化范围作为参照标准;
  (2)将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与离散数值点的等同范围区别对待;
  (3)在针对制造方法中的参数特征适用等同原则时,需要考虑该参数特征与制造方法中其他操作条件之间的相互关联,尤其是化工方法中,技术特征的选择往往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与其他条件协同作用,需要综合考虑。(作者:王晓东,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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