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的商标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6-23 08:49商业秘密网
摘要:目前,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电子商务在给众多商家提供商机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不少困扰,表现在互联网络中因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本文通过对美国近年来数起新型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在网络环境中商标权保护所面临的法律上的困境和对策。
关键词:网络环境;商标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日益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便捷的贸易形式,亦逐渐为各国企业了解与采用,成为现代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据预测到2003年,因特网的用户将从1998年的1.4亿增加到5亿,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将由1998年的520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13000亿美元,然而,伴随着电子商务提供的越来越多的商机,互联网络中因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引起的纠纷案也逐渐增多。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各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新型商标权纠纷案介绍与分析
网络中有喜有忧,电子商务给众商家开拓和展示了新商业空间,亦给他们带来了不少困扰,商标权保护的重点是商标专用权,大多数商标权纠纷案即是由此引发。下面将通过几起案例分析网络环境中商标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一)关键词与商标的冲突
本文所讨论的关键词与商标权的冲突系指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元标记中的关键词;另一种则是作为网络广告中的关键词,下面将分别讨论这两种情形。
1.元标记中的关键词
“元标记”(meta一tag)是一种隐藏在网络上的源代码,包括网主、版权声明和关键词等。之所以称它是“隐藏”着的,是因为它只能被搜索引擎找到,而不能为用户直接看到。因而“元标记”又被称为“埋置代码”(buriedeode)或“机器可读码”(maehine一readable)等。当用户键人想查寻的某关键词后(譬如某商标名),搜索引擎即开始“按图索骥”,最终用户将被指引到所有元标记中含有该关键词的网页中去。
1997年美国花花公子集团诉卡尔文设计师标签(playboyEnte印risesxnC.v.ealvin
DesignerLabel)一案诉因即是由于被告在其网站元标记中“嵌人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该案以法院下达一份“初步禁令”暂告一段落,该禁令禁止被告在互联网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或“机器可读码”(如元标记)中的组成部分①。
2.网络广告中的关键词
网络广告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应运而生的。它具有低成本、传播快以及
高度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等特点。随着电子商务进人寻常百姓家,网络广告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支持媒介,也将成为现代广告业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网络广告中,使用引人注目的词,譬如驰名商标名作为关键词,不但是商家吸引潜在客户的手段之一,更是广大网络广告商广告收入的重要源泉。我们知道,网页的用户访问数与其广告收入息息相关。下面所举的案例恰恰是以商家和广告商为共同被告。1999年的艾斯迪·劳德公司诉弗莱格伦斯·康特公司以及Excite公司(EsteeLauder,Ine.V.theFragraneeCounter,Inc.&Exeite,Ine.)一案,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虚假广告等。而这些诉因大都源于被告在Excite主页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网络广告中的关键词②。
(二)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提起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恐怕最引人注意的莫过于“域名抢注”纠纷了。域名纠纷近年来颇受到人们的重视。有说“域名”“可能成为商标领域新客体”,或说“域名是企业
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和标识,是珍贵的电子商标”。虽然有人认为域名不会被纳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但从国际发展趋势和实践情况来看,域名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的观点正日渐为人所接受。19%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次召开专家会议研究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从会上提供的研究课题可以看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加以对待并准备予以立法。(作者:廖芳,来源:国际贸易问题)
关键词:网络环境;商标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日益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便捷的贸易形式,亦逐渐为各国企业了解与采用,成为现代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据预测到2003年,因特网的用户将从1998年的1.4亿增加到5亿,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将由1998年的520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13000亿美元,然而,伴随着电子商务提供的越来越多的商机,互联网络中因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引起的纠纷案也逐渐增多。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各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新型商标权纠纷案介绍与分析
网络中有喜有忧,电子商务给众商家开拓和展示了新商业空间,亦给他们带来了不少困扰,商标权保护的重点是商标专用权,大多数商标权纠纷案即是由此引发。下面将通过几起案例分析网络环境中商标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一)关键词与商标的冲突
本文所讨论的关键词与商标权的冲突系指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元标记中的关键词;另一种则是作为网络广告中的关键词,下面将分别讨论这两种情形。
1.元标记中的关键词
“元标记”(meta一tag)是一种隐藏在网络上的源代码,包括网主、版权声明和关键词等。之所以称它是“隐藏”着的,是因为它只能被搜索引擎找到,而不能为用户直接看到。因而“元标记”又被称为“埋置代码”(buriedeode)或“机器可读码”(maehine一readable)等。当用户键人想查寻的某关键词后(譬如某商标名),搜索引擎即开始“按图索骥”,最终用户将被指引到所有元标记中含有该关键词的网页中去。
1997年美国花花公子集团诉卡尔文设计师标签(playboyEnte印risesxnC.v.ealvin
DesignerLabel)一案诉因即是由于被告在其网站元标记中“嵌人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该案以法院下达一份“初步禁令”暂告一段落,该禁令禁止被告在互联网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或“机器可读码”(如元标记)中的组成部分①。
2.网络广告中的关键词
网络广告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应运而生的。它具有低成本、传播快以及
高度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等特点。随着电子商务进人寻常百姓家,网络广告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支持媒介,也将成为现代广告业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网络广告中,使用引人注目的词,譬如驰名商标名作为关键词,不但是商家吸引潜在客户的手段之一,更是广大网络广告商广告收入的重要源泉。我们知道,网页的用户访问数与其广告收入息息相关。下面所举的案例恰恰是以商家和广告商为共同被告。1999年的艾斯迪·劳德公司诉弗莱格伦斯·康特公司以及Excite公司(EsteeLauder,Ine.V.theFragraneeCounter,Inc.&Exeite,Ine.)一案,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虚假广告等。而这些诉因大都源于被告在Excite主页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网络广告中的关键词②。
(二)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提起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恐怕最引人注意的莫过于“域名抢注”纠纷了。域名纠纷近年来颇受到人们的重视。有说“域名”“可能成为商标领域新客体”,或说“域名是企业
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和标识,是珍贵的电子商标”。虽然有人认为域名不会被纳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但从国际发展趋势和实践情况来看,域名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的观点正日渐为人所接受。19%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次召开专家会议研究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从会上提供的研究课题可以看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加以对待并准备予以立法。(作者:廖芳,来源:国际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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