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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尚美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因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6:40商业秘密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滨知初字第111号

  原告: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柯。
  委托代理人:周晓东。
  被告: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美。
  委托代理人:刘家东。
  原告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立达公司)为与被告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尚美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立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东、被告安徽尚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福美及委托代理人刘家东、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水达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立达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立达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有着20多年纺织机械产品生产历史的老企业,其研发生产的LDSF系列梳棉辅机系列一直以来都是国内纺织业主要选用的产品,行业内连续20多年销量遥遥领先,近年来开发的第二代S系列梳棉辅机已逐步成为国内纺织行业更新换代的主力机型。原告于2013年上半年面向国内市场制作了“最新S系列前纺辅机”企业产品宣传册,其中的产品照片均自己拍摄制作,9款设备的文字说明也是自己编辑制作。原告对宣传册内的图片、文字拥有完整的著作权。为扩大宣传和更好的保护,原告于2011年对宣传册中的7款设备申请了专利保护,从2012年9月开始在纺机行业的主要刊物《棉纺织技术》上持续做过多台设备的广告图片展示。原告于2010年3月21日取得“立达纺机”注册商标,同时“立达纺机”也是企业对外的宣传字号。2014年初,原告无意中发现在阿里巴巴公司的网站上有安徽尚美公司销售的产品照片,除了抹去了“立达纺机”品牌字样外,与宣传册上的照片基本相同,而且网站上给这些设备图片所配的文字说明也原封不动拷贝了宣传册上的文字说明,合计9款设备13幅图片和8个片段的文字说明。此外,安徽尚美公司把设备品牌换成自己的字号“尚美”,型号改成了自己取名的型号,而且每台设备标价显著高于原告对外的销售价格。据了解,安徽尚美公司根本没有生产这些款式的设备。
  安徽尚美公司的行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1、依法确认安徽尚美公司将原告企业产品宣传册上的13幅图片及对应的8篇文字说明放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进行销售展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确认安徽尚美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3、安徽尚美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安徽尚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30万元;5、安徽尚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3项诉请中要求停止侵权之诉请。被告安徽尚美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是生产辅机与贸易为一体的公司,发现原告在网络方面没有做宣传,被告的销售人员想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帮助原告产品进行宣传推广,但并没有实际销售一台原告的产品。被告没有制造,也不想制造原告的同类产品。原告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另起提起诉讼,可能存在重复诉讼。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的产品说明不具备独创性,不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三、被告的行为是行业惯例,是一种营销方式,未损害原告任何利益和声誉,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不但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反而让原告获取了更大的经济利益,扩大了市场。五、原告存在人为炒作,损害事实并不存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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