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213号
原告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峰。
委托代理人张清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闯生。
委托代理人吴翟,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远公司)与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蓝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清霞、被告文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远公司诉称:原告是著名高新技术企业,自2001年8月成立以来,公司专注金融与电子商务领域的开发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有期货和金融行业,获得过多项荣誉和证书,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也是国家级交易所包括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的指定技术服务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软件的知识产权,因此在本行业、期货及金融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文蓝公司和原告是同行业,未经原告许可,在百度上利用其名称的关键词“富远软件”在百度上做推广,误导消费者,被告文蓝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称权,使原告的销量受到很大影响。请求判令:1、被告文蓝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利用“富远软件”作为关键词在百度上推广;2、被告文蓝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goldtycoon.cn/)首页显著位置上公开赔礼道歉30天,并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3、被告文蓝公司赔偿原告富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被告文蓝公司赔偿原告富远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6,500元、律师费5,000元。庭审中,原告富远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仅要求被告文蓝公司消除影响。
原告富远公司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富远公司在软件、期货及金融行业中的知名度: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8份);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3份);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1份);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专有信息经营许可证(1份);5、上海期货交易所授权证书(1份);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份);7、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和原告富远公司签订的行情分析系统合同(2010年3月签订);8、易贸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和原告富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1份);9、富远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购销合同书(1份);10、大连商品交易所行情数据授权、大商所基本行情授权证书(1份);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文蓝公司未经原告富远公司许可,在百度上利用“富远软件”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11、(2014)沪徐证经字第3112号公证书;
第三组证据,证明原告富远公司的产品遍及期货、现货、证券、外汇等金融和电子商务领域,在软件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2、(2013)沪徐证经字第8221号公证书;
第四组证据,证明原告富远公司销售给第三方软件的交易价格:13、原告富远公司与深圳深港贵金属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富远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购销合同书》及对应的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14、原告富远公司与深圳市中崟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对应的付款凭证、电子回单、增值税发票;
第五组证据,证明原告富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5、公证费发票、公证费转账凭证;16、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凭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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