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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名实业有限公司因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6:2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35号

  原告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全达。
  委托代理人魏峰林,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春艳,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名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林明。
  原告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名建设公司)与被告上海耀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名实业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经报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其创建于2005年,前身为上海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2月经上海市工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上海耀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4月经上海市工商局核准变更为现有名称。原告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与设计等,曾被评为“全国重质量、诚信品牌联盟单位”、“诚信服务联盟企业”、上海市装修行业协会会员、2011年至2013年度上海企业信用AAA级企业等,是一家在上海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公司。2009年,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提出“耀名装饰”在第37类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4月1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原告自2007年名称变更以来,投入大量资金,通过互联网媒体及展会展览、室内广告、POP广告载体进行持续宣传,使“耀名装饰”在普通消费者中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主营业务收入呈逐年增长态势,2012年完成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34,032,597.65元(以下币种同),主营利润7,871,357.37元。原告不仅在上海市场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且在全国具有业务往来关系,在建筑工程行业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被告在明知原告字号及商标的情况下,仍于2011年将原名“上海邬桥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耀名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同类和相类似。被告企图利用原告字号的高知名度来扩大自己的客户来源,混淆消费者的认知,导致消费者产生原、被告系关联企业,属于同一家公司的误认,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耀名”字样。
  被告上海耀名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12月21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以下简称工商闵行分局)核准设立登记,原企业名称为上海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2月13日,经工商闵行分局核准,原告变更其企业名称为上海耀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其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园林绿化工程,保温节能材料安装,建筑装潢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五金机电的销售。2012年4月5日,经工商闵行分局核准,原告变更其企业名称为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其经营范围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与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专业施工,门窗安装(除专控),水电安装,室内外装潢设计,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的销售,机械设备的租赁等。
  2009年5月18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4月21日经该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耀名装饰”(“装饰”放弃专用权)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建筑;拆除建筑物;室内装璜;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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