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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卡斯卡特公司与杭州卫国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4:32商业秘密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知终字第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卡斯卡特公司(Cascad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

  法定代表人约瑟夫.G.柏恩特(JosephG.Pointer),副总裁兼总经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庆忠、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卫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大厦2号楼1403室。
  法定代表人乐地卫,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阳韧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大树下。
  法定代表人乐地国,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云、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卡斯卡特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卡斯卡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庆忠、董慧芳,被上诉人杭州卫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国公司)、富阳韧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韧霸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10月14日,卡斯卡特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叉定位器”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0月19日,专利号为ZL20058004××××.1,目前专利有效。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可安装在负载提升托架上的叉定位器,所述负载提升托架在所述叉定位器安装在所述托架上之前具有上横向叉支撑部件和下横向部件,所述上横向叉支撑部件能够可操作地垂直支撑可横向移动的一对负载提升叉,所述叉定位器包括:(a)一对细长的液压活塞和缸组件,它们具有相应的纵向轴线,在所述活塞和缸组件安装到所述托架上之前,所述活塞和缸组件可以作为大体刚性单元互连,随后所述刚性单元可操作地安装到所述托架上插入位置,使所述活塞和缸组件在垂直方向上位于所述托架的所述上横向叉支撑部件和所述下横向部件之间、以及使所述相应的纵向轴线以基本上平行、垂直方向上间隔开的关系横向延伸至所述托架;以及(b)一对叉定位引导部件,每一个引导部件具有叉咬合表面,当所述刚性单元安装在所述插入位置时,所述叉咬合表面通过所述一对活塞和缸组件的相应的一个可安装在所述刚性单元上并可横向移动。2009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对比文件1(US4335992A)公开了一种可安装在负载提升托架上的叉定位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所述活塞和缸组件可以作为大体刚性单元互连,并随后作为所述刚性单元可安装到所述托架上插入位置……”同年5月27日,卡斯卡特公司在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陈述意见中称,“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活塞和缸组件可以作为大体刚性单元互连,并随后作为所述刚性单元可安装到所述托架上插入位置’修改为‘在所述活塞和缸组件安装到所述托架上之前,所述活塞和缸组件可以作为大体刚性单元互连,随后所述刚性单元可操作地安装到所述托架上插入位置’,以便使其更好地区别于对比文件1(US4335992A)。”并称,上述修改可从说明书“这种一体化的可插入叉定位器组件不需要一体化框架,需要的是活塞和缸组件本身以及视需要而定的叉定位引导部件。因此,所形成的刚性的、实质上无框架的叉定位单元很紧凑……”中得出。“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两个活塞和缸组件在安装到所述托架上之前必须以平行、垂直方向上间隔开的关系互连成刚性单元,随后可作为所述刚性单元安装到所述托架上”。(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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