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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夏科苹与奉化市成亚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4:31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知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奉化市成亚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江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科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红斌,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奉化市成亚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亚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知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外人夏丁忠就涉案专利以张伟军、夏科苹为被告另案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而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实体审理,故本院根据成亚公司中止审理的申请于2013年6月5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对前述权属争议作出(2013)浙甬知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驳回夏丁忠的全部诉讼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浙知终字第341号判决,维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恢复诉讼,并于同年3月11日、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甲木,被上诉人夏科苹的委托代理人葛红斌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本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17日,夏科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组合式气阀”的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52001××××.1(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组合式气阀,包括壳体,壳体内设有线圈,线圈绕在支架上,支架内部设有相配合的动芯以及静芯,静芯中空,并且与动芯之间通过弹簧连接,支架底端连接有充气孔,其特征是所述的气阀为2个及以上,每个气阀的支架上还设有接头与接座,接头套接在相邻气阀上的接座内部;接头、接座内部设有通孔,它们与支架内部连通形成三通。2011年5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显示: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专利现仍在有效期内。
  成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江军,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气动元件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气动元件、按摩器材、太阳能热水器配件、电子产品配件制造,加工。
  成亚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公司网页“公司介绍”处显示成亚公司的前身为奉化市溪口双雄机械配件厂,以做电磁阀铁芯为主。自2005年11月,研发出第一只按摩椅电磁阀至2012年3月,累计生产销售CY040、SX040电磁阀已突破500万只。“供应产品”处显示产品单价约为100元,并显示有厂家直供,可定做等字样。
  夏科苹认为成亚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于2012年8月9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成亚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电磁阀产品(即按摩气阀);2.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及库存侵权成品、半成品;3.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成亚公司答辩称:1.其已经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交了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且已被受理,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2.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系现有技术,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客公司)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具备相同技术方案的产品,且中国台湾地区093203356号专利(以下简称台湾专利)已披露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其不构成侵权;3.即便构成侵权,因其成立于2012年4月16日,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数量极少,不应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夏科苹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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