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左豪生与上海俊江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雄业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1:14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知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豪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俊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灵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雄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汉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
上诉人左豪生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左豪生,被上诉人上海俊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灵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水达到庭参加诉讼。汕头市雄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业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2年4月22日,左豪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手提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26日,专利号为ZL0222××××.0。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手提箱,包括箱体、箱盖、提手以及邻近箱体的主侧壁并与之平行设置的纵长型梁,该纵长型梁通过连接件而分别组装在箱体上的对应主侧壁上,该纵长型梁具有开口朝向箱盖方向的纵长开槽,其特征在于:纵长型梁靠近其所组装的箱体主侧壁的槽壁与连接件相固接,但所述连接件并不横贯纵长型梁的纵长开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4月12日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载明: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011年12月29日,左豪生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左豪生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了下列操作:点击InternetExplore浏览器图标,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zrt.gov.cn,按下Enter键,显示相关页面。在“查询中心”栏点击“浙江省《信息网络传播试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名单”,点击“下页”中“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页面。点击“淘宝商城”,输入“俊江数码专营店”,点击“搜索”,显示相关页面。点击“商品”输入“300片带目录活页铝合金”,点击“搜索”,页面显示“公司名:上海俊江实业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商家:俊江数码专营店”及其他相关信息。点击“立刻购买”,确认收货地址、提交订单后付款。上述操作过程中所显示的界面均已经现场打印保存。2012年1月9日,左豪生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该处公证人员与左豪生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到杭州市湖墅北路99-1号门口标有“韵达快递莫干山路公司”字样的快递经营店,取到邮包一份,内有被诉侵权产品及发票一份,并对该邮包拆封前后进行拍照,拆封后的物品、发票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进行封存并拍照。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印有“”注册商标,贴有印有“供货商:雄业公司地址:潮东工业区经销商:上海宝来利光盘包装有限公司”字样的标贴。被诉侵权产品上有一印有“”注册商标的铭牌。
2012年2月20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使用该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截屏、打印。其中,点击电脑桌面中的“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里输入http://detail.tmall.com/item.htmid=8353937095&is_h=1,按回车后,显示“很抱歉,您查看的宝贝找不到了”。(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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